关于"漫米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时间:2020-12-02 09:07:24 点击:次
基本案情:
异议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枞阳县顺帆充气船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kaiyun开云网页版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枞阳县顺帆充气船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6198787号"漫米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漫米兔"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建筑模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36252号"米兔"商标、第10979422号"米兔"商标、第28018832号"米小兔"商标、第 33949894号"米兔"商标、第26698506号"小米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6类"卫生纸;纸巾;影集;笔记本;卡片"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36198787号"漫米兔"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