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幸福亮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16:40:46 点击:次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kaiyun开云网页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59978号"幸福亮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224524号图形商标、第41151881号图形商标已被驳回,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026728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