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军
委托代理人:kaiyun开云网页版
异议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对被异议人韩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 期《商标公告》第29959341号“米星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 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商标局审理与裁定:
被异议商标“米星林”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 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9155687号“米其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 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具有相同的服务对象、服务内 容,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发音、整体外观上都有一 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 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 仿、抄袭其知名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59341号“米星林”商 标准予注册。
上一个案例:关于“徽亭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下一个案例:关于“名口种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